(2017)川03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曾平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曾平,方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曾平,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08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方勇,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3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7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曾平、方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曾平、方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曾平、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自贡市汇东等地先后五次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盗得现金3000元、金首饰、电脑、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被告人方勇参与三次。现分述如下:1、2017年1月7日,被告人何曾平窜至自贡市南湖国际社区2栋21楼208号,采取技术性开锁盗走被害人李某某金项链1根。2、2017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何曾平、方勇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豪斯登堡小区16栋13楼77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白色“惠普牌”台式电脑1台及音箱2个,经物价部门鉴定,电脑价值1200元。3、2017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何曾平、方勇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国际社区2栋23楼231号,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被害人井某某家中现金3000元、“五粮液”白酒9瓶、“茅台”白酒3瓶、其他品牌白酒2瓶、集邮册1本、风景区纪念铜币3枚、“长白山”香烟1条、“钓鱼岛”香烟1条。其中部分物品由犯被告人何曾平销赃获款3600元,分给被告人方勇12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长白山”香烟价值300元,“钓鱼台”香烟价值750元,“五粮液”白酒9瓶共计价值6300元,“茅台”白酒共计价值3600元。4、2017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曾平窜至四川省自贡市南湖印象1栋19楼97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左某家中铂金项链2条、老凤祥牌铂金手链1条,后以1000元销赃给他人。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中铂金手链价值660元。5、2017年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方勇、何曾平窜至自贡市东方威尼斯小区67栋2单元28楼164号,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因发现被害人安装有监控,两人随即逃离现场。指控证据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收、发还证据清单;部分被盗财物凭证;失主李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曾平、方勇的供述和辩解;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部分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曾平、方勇多次入室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曾平、方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曾平辩称其没有进行起诉书指控第一、二、三次盗窃,对其余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方勇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曾平、方勇先后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国际社区、豪斯登堡小区、东方威尼斯小区等地,采取技术性开锁或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五次,盗得失主李某某、傅某某等人的现金3000元以及金首饰、电脑、白酒、香烟等价值12810元的物品。其中,被告人何曾平共同盗窃作案一次,单独盗窃作案二次,盗窃金项链1条、铂金项链2条、铂金手链1条。销赃后获赃款1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铂金手链1条价值660元。被告人方勇共同盗窃作案一次,单独盗窃作案二次,盗窃现金3000元以及电脑、白酒、香烟等财物,销赃后获赃款12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150元的物品,共计盗窃金额为15150元。2017年2月21日13时许,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经贸宾馆将何曾平、方勇抓获。现分述如下:1、2017年1月7日,被告人何曾平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国际社区2栋21楼208号,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手段,入户盗得失主李某某金项链1条。民警勘查现场时在门厅雪碧瓶口提取擦拭拭子。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在门厅雪碧瓶口擦拭拭子检出人DNA,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分型与何曾平一致,其似然比率为2.34×1019。2、2017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方勇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豪斯登堡小区16栋13楼77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盗得失主傅某某白色“惠普牌”台式电脑一台及两个音箱。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200元。3、2017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方勇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国际社区2栋23楼231号,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手段,入户盗得失主井某某现金3000元、“五粮液”白酒9瓶、“茅台”白酒3瓶、其他品牌白酒2瓶、集邮册1本、风景区纪念铜币3枚、“长白山”香烟1条、“钓鱼岛”香烟1条。被告人方勇销赃后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方勇处追回“长白山”香烟3包、“钓鱼岛”香烟1包并已发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长白山”香烟1条价值300元、“钓鱼岛”香烟1条价值750元、“五粮液”白酒9瓶价值6300元、“茅台”白酒3瓶价值3600元。共计盗窃金额13950元。4、2017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曾平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印象小区1栋19楼97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盗得失主左某铂金项链2条、铂金手链1条,之后销赃获款1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铂金手链1条价值660元。5、2017年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何曾平、方勇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东方威尼斯小区67栋2单元28楼164号,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手段,进入王某某家中,因发现王某某家中安装有监控,二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何曾平对起诉书指控第四、五次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收、发还证据清单;部分被盗财物凭证;失主李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曾平、方勇的供述和辩解;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部分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何曾平、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方勇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曾平参与了被告人方勇盗窃豪斯登堡小区16栋13楼77号、南湖国际社区2栋23楼231号(起诉书第二、三次盗窃)的起诉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证据只有被告人方勇供述其被告人何曾平参与了上述两次盗窃作案,被告人何曾平予以否认,本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方勇供述系孤证,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曾平参与了上述两次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曾平辩称其没有参与了上述两次盗窃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曾平辩称其没有进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盗窃的意见,经查,失主李某某家中被盗后,民警勘查现场时在门厅雪碧瓶口提取擦拭拭子。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在门厅雪碧瓶口擦拭拭子检出人DNA,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分型与何曾平一致,其似然比率为2.34×1019。此鉴定能够证明被告人何曾平入户盗窃了李某某家,故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本案第五次盗窃作案属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何曾平、方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方勇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本案被告人何曾平、方勇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对被告人何曾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曾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二、被告人方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方勇退赔失主傅某某白色“惠普牌”台式电脑一台及两个音箱;退赔失主井某某现金3000元、“五粮液”白酒9瓶、“茅台”白酒3瓶、其他品牌白酒2瓶、集邮册1本、风景区纪念铜币3枚、“长白山”香烟7包、“钓鱼岛”香烟9包或用被盗时同等价值的款项退赔给各失主;被告人何曾平退赔失主李某某金项链1条;退赔失主左某铂金项链2条、铂金手链1条或用被盗时同等价值的款项退赔给各失主;四、被告人何曾平所获赃款1000元、被告人方勇所获赃款1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 利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 微书 记 员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