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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卫国、刘成叶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国,刘成叶,王振宇,王月友,王永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1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卫国,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成叶,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振宇,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月友,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永刚,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王卫国、刘成叶、王振宇、王月友、王永刚因诉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评估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6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卫国、刘成叶、王振宇、王月友、王永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第一,大新评估公司未经许可对上诉人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双方争议焦点是大新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并非大新评估公司所作评估报告的内容,故谈不上原审法院要求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等程序。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上诉人的条件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第二,大新评估公司未经上诉人许可对上诉人所有的房屋作出《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分户评估表》、《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营业性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分户评估表》,且在评估时事先没有对上诉人进行任何公告和通知,该评估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所涉房屋评估报告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价格评估,该行为系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之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现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评估报告无效,并由评估单位赔偿侵权损失,该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