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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徐素华、汝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华,汝刚,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素华,女,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现居住于利辛县元力广场。被执行人:汝刚,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冯峰,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徐素华与汝刚、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汝刚有位于城关镇前进路西段南侧博奥华庭小区52栋门面房(合同备案号2015110342,受理编号20151130070),现已查封,期限为三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车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