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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瑞花与郭仲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花,郭仲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74号原告:韩瑞花,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荣,永昌县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仲录,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韩瑞花与被告郭仲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韩瑞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瑞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宗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