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占清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236-1号被执行人杨占清,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4日,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予旺镇。本院在执行杨占清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占清缴纳罚金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杨占清已服刑期满,因其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占清的银行账户,其他部门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占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占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