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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无给付本案执行款能力,同意将其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产(权属面积67.83平方米,暂无产权证)交付给赵某某,用以抵偿欠款、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同意以人民币27132.00元(评估定价)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抵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再互相找补房屋差价,上述房产抵债后的剩余价值,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予以放弃。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产(权属面积67.83平方米,暂无产权证)更名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二、本院(2016)黑0204执7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鄢锁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