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宁占云、宁三云等与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占云,宁三云,宁起云,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宁占云。申请执行人:宁三云。申请执行人:宁起云,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法定代表人:李水清,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宁占云、宁三云、宁起云申请执行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大岱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内01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