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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永翠申请执行鄂光平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翠,鄂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永翠,女。被执行人鄂光平,男。本院在执行李永翠申请执行鄂光平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鄂光平一次性补偿李永翠人民币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黎兴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