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雷开满、曾祥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雷开满,曾祥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099号之一申请人:陈志平,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雷开满,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曾祥聪,女,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陈志平于2017年8月1日出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雷开满、曾祥聪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雷开满、曾祥聪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富顺县x镇x路x号x单元附x号,建筑面积60.48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雷开满、曾祥聪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峻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