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肃宁县万通金属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宋万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肃宁县万通金属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宋万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781号原告: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光明路北城关镇吴庙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60330694D。法定代表人:任连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肃宁县万通金属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城北建材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71301552Y。法定代表人:宋万通,公司总经理。被告:宋万通,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万通金属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宋万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2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河间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子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