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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佳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佳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54号原告:杭锦后旗佳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桂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江,杭锦后旗148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霞,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佳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司与被告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佳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