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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奎双,男,1951年3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