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华翔商贸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华翔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183号原告:章丘市华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经钧峰,经理。被告: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继增,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章丘市华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华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章丘市华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