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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力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力标,绰号“大牛”,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徐锡文,系被告人徐力标的父亲。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力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力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许,被告人徐力标出资入住恩平市恩城海和酒店8508房,先后容留梁某1、郑某1、吴某、冯某1(2001年5月28日出生)吸食毒品“K粉”。当天11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和酒店将上述人员抓获,在8508房缴获吸毒工具吸管一条和面额5元人民币一张。经毒品尿检,上述人员均呈阳性反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力标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力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力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提请法院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吸管一条和面额五元的人民币一张进行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力标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1、吴某、冯某1、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力标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结果;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力标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力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力标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力标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力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完毕)。二、扣押被告人徐力标的吸毒工具吸管一条依法予以没收、销毁;面额五元的人民币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树新书 记 员 郑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