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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左世明罚金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左世明,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浑源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原系浑源县黄花滩乡党委书记,住浑源县岳鹿小区。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3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守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晋02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孙守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孙守国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孙守国处以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审 判 员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