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某力与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某力,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某力,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和,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明。再审申请人卢某力与被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卢某力不服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某力再审申请理由为,1、申请人贷款不是个人行为,申请人没有收到这笔贷款,是被申请人方造假,当时说是让申请人给担个名,究竟给谁贷款,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也从未要过此款,已过诉讼时效。2、被申请人当地派出所民警威胁恐吓我违法。3、原调解书程序违法,申请人在不知什么原因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上签的字,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原调解书,进入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贷款凭证是本人签字,信用社没有以贷还贷,申请人应还款,调解书合法有效。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贷款凭证上是本人签字,调解协议上也是本人签字,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某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任凤丽审判员 牟凤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