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邵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邵玲,牛司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475号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宁,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云,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济南市。被告:邵玲,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下区。被告:牛司平,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邵玲、牛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玲、牛司平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