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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东波与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波,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乐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翠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上诉人李东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波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东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东波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李东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