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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堆龙古荣采石场与师峰、李春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堆龙古荣采石场,师峰,李春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堆龙古荣采石场,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古荣乡巴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40125L04043107X。法定代表人:李春景,具体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峰,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康雅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412702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春景,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经商,现住堆龙德庆区古荣乡巴热村,身份证号4129241974********。上诉人堆龙古荣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师峰、原审被告李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堆龙古荣采石场上诉称,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4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该民间借贷纠纷的履行地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属于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师峰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古荣乡巴热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灵 娟审判员 德  吉审判员 拉巴次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桑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