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市浑江干流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浑江干流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通化市浑江干流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浑江干流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5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通化市浑江干流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1,701,267.92元,案件受理费10,050.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