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蓝开伟与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吴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开伟,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吴金亮,钟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529号原告蓝开伟,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跃进岗。法定代表人钟利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金亮,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钟利华,女,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开伟诉被告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吴金亮、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开伟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蓝开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开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蓝开伟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