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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民初1481号原告: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凤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00023424。法定代表人:刘正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幸福街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4067-5。法定代表人:郑勇。原告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公司)与被告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祥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祥药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药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祥药业公司支付天地药业公司货款75893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以当期应付未付货款52286元为计算基数,按0.05%/日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从2015年9月1日起以当期应付未付货款23607元为计算基数,按0.05%/日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平祥药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天地药业公司与平祥药业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天地药业公司向平祥药业公司供应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平祥药业公司应于次月30日内付清上月所有货款。同时,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如平祥药业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则按当期应付金额的0.05%/日向天地药业公司支付违约金。销售合同签订后,天地药业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平祥药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欠付货款75893元经天地药业公司多次追索,平祥药业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天地药业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平祥药业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12日,天地药业公司与平祥药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平祥药业公司向天地药业公司购买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平祥药业公司应于次月30日内付清上月所有货款,如逾期支付货款,则按当期应付金额的0.05%/日向天地药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天地药业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至2016年3月30日,平祥药业公司尚欠天地药业公司货款75893元。其中,欠付2015年1月货款52286元,欠付2015年7月货款23607元。其后,经天地药业公司多次追索,平祥药业公司既未支付货款,也未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律事实,有天地药业公司陈述,以及天地药业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书》、《合同附表》、《发货清单》、《销售出货单》、《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律师函》等证据在卷为据,故作认定。本院认为,天地药业公司与平祥药业公司之间订立的药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平祥药业公司向天地药业公司购买药品,应当按照约定向天地药业公司支付货款,平祥药业公司未按约定向天地药业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同时,违约金计算方式也是双方自愿约定,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天地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5893元;二、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起,以52286元为计算基数,按0.05%/天向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计算基数给付完毕之日止;三、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以23607元为计算基数,按0.05%/天向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计算基数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908元(含案件受理费2308元、公告费600元)由四川平祥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然明审判员  查必林审判员  舒其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光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