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富友物资有限公司、陈贤友、曾宋莲、李方成、张淑芬、李昊骏、林淑英、魏忠、陈贤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225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富友物资有限公司、陈贤友、曾宋莲、李方成、张淑芬、李昊骏、林淑英、魏忠、陈贤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18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李方成所有的坐落于威远严陵镇的29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威远房权证威房监正字X1、X2、X3、X4、X5、X6、X7、X8、X9、X10、X11、X12、X13、X**号,威远房权证威房监正字第X**号,威远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5X1、2005X2、2005X3、2005X4、2005X6、2008X1、2008X2、2008X3、2008X4、2008X5、2009X1、2008X6、2008**号,威远房权证威房监证字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上述房屋。二、对被申请人林淑英所有的坐落于威远严陵镇的2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威远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9X1、200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上述房屋。三、对被申请人张淑芬所有的坐落于威远严陵镇的1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威远房权证威房监正字**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上述房屋。四、对被申请人李昊骏、张淑芬所有的坐落于威远严陵镇的1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威远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上述房屋。附:(2017)川0302民初188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