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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铜拴、王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铜拴,王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铜拴,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明,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孟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铜拴因与被上诉人王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赵铜拴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