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超关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超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超关,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2006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律,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超关犯寻衅滋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马某、周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皖1621刑初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丁超关有期徒刑四年;判令被告人丁超关与同案犯袁某、施某、韩某、高某、孔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48436.88元、马某经济损失3165.53元、王某1经济损失3094.46元、王某2经济损失3744.6元、李某经济损失7679.03元,被告人丁超关与同案犯袁某、施某、韩某、孔某、高某互负连带责任;驳回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五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上诉,丁超关不服原判刑事部分,以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原判民事部分已生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超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超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超关撤回上诉。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