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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金胜与刘清明、赵菊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胜,刘清明,赵菊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1906号原告:李金胜,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向峰,女,1974年3月1日出生,系原告李金胜之妻。被告:刘清明,男,1955年4月21日。被告:赵菊妞,曾用名赵樱桃,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李金胜与被告刘清明、赵菊妞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向峰、被告刘清明、赵菊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清明、赵樱桃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清明、赵菊妞于2010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1年底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都以没有钱还为由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被告刘清明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实际出借给其儿子刘一璇,刘一璇因赌博向多人负债。被告得知儿子向原告借款后,将债务承担起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期间被告代儿子刘一璇共计偿还借款21500元。2012年11月18日,刘一璇被烧伤致残。××,被告夫妻二人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无力清偿欠款。本案债务是因赌博所欠,不属于合法债务。原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该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被告赵菊妞辩称,儿子刘一璇出事后,原告是知情的。对孩子遭遇不幸,很多人伸出了援助之手,也有债权人不再向被告索要债务。原告在刘一璇出事后,一直未与被告联系,也没有向被告催要过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李金胜提供欠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清明提供收条3份及银行转账凭证10份,拟证明从2010年9月到2011年9月,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21500元。原被告双方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期间,被告刘清明之子刘一璇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刘清明得知此事后,向原告表示愿代儿子负担该笔债务。2010年8月7日,被告刘清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金胜现金30000元。每月还款一次,到2011年12月底还完。如到期不还,按银行利息加倍。从今天起以前所有欠借条全部作废。”欠条出具后,截止2011年9月,被告刘清明分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21500元。下余借款8500元未予清偿,引起本案诉争。本院认为,被告刘清明向原告李金胜出具欠条,自愿承担其儿子刘一璇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清偿责任,期间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1500元,下欠8500元未予清偿。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清明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1年12月31日,距原告起诉之日已达5年半之久。被告刘清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李金胜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院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该本案债务是因赌博所欠,不属于合法债务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金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金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昆松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杜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国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