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林东与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林东,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平林东,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林东与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719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