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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雷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雷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16号原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7364XQ。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树邨,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坤,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92元,由原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肖秉文书 记 员 张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