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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勋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海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勋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502民初2130号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北海大道31号悦兴大厦B幢一楼开发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金园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薇,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勋徽,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天文,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勋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梁勋徽因购买北海市西南大道329号桐洋新城8幢2单元0703号房屋首付款不足向原告借款28119元。原告与被告梁勋徽双方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梁勋徽向原告借款28119元,借款期限6个月至2017年3月28日止;若逾期还款则应按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若因实现该债权而涉诉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梁勋徽承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原告以冲抵首付款的方式向被告梁勋徽足额交付了借款28119元。被告梁勋徽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被告梁勋徽今收到原告出借的28119元,若违约愿意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9月29日,涉案房屋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此后被告梁勋徽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梁勋徽归还借款人民币28119元及1124元利息给原告(利息以28119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3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28日,以后续计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9243元;2、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梁勋徽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勋徽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勋徽尚欠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119元,被告梁勋徽自愿分8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第一笔于2017年8月30日归还2000元;第二笔于2017年9月30日归还2000元;第三笔于2017年10月30日归还2000元;第四笔于2017年11月30日归还2000元;第五笔于2017年12月30日归还2000元;第六笔于2018年1月30日归还2000元;第七笔于2018年2月28日归还2000元;余款14119元于2018年3月30日归还给原告。若被告梁勋徽任意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限如期还款,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梁勋徽应向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未归的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6年3月2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梁勋徽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本案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梁勋徽负担(该用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梁勋徽于2017年8月30日向原告付还该费用)。上述协议,���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甘秋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