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940号原告徐某某,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某某,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英协路55号院7号楼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