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汪利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利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作出的(2012)杭湘证字9385号公证书和(2017)浙杭湘证字第349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49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