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继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继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641号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北早现乡雕桥村文明路96号。法定代表人:魏永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正定县北早现乡雕桥村文明街**号。被告:杨继鹏,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继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