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一枝与被执行人阳知生、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枝,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一枝,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石人嶂矿本部三区95。被执行人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莲子巷。法定代表人阳知生,该公司负责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一枝与被执行人阳知生、郴州雄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行、工商、车辆、房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向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樊洁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