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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娇,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2579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吕月英。被执行人陆娇,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雷,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陆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0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7-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00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