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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怀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怀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23号原告:潘怀知,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胡占江,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怀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