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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忠芳与李英祥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芳,李英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芳,住天祝县。被执行人:李英祥,住天祝县。申请执行人刘忠芳与被执行人李英祥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忠芳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李英祥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英祥于2017年2月17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李英祥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英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申请执行人刘忠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英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李英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忠芳发现被执行人李英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高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