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永春、廖学强、马边华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133执恢31号刘永春、廖学强、马边华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与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川1133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永春、马边华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罚息。二、被执行人刘永春等四人向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三、向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刘永春等四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4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马边支行户名: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