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4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薇,曾用名韩建美,女,1979年10月15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本院于同年7月19日决定逮捕,兴义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韩薇在兴义市铁通街“女人”服装店,趁店员被害人韦某玩手机之机将店内2件衣服盗走。经认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599元。2、2017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韩薇在兴义市铁匠街“爱依服”服装店内,趁店员被害人何某不备,将拿到试衣间内的四件衣服装入手提包内盗走。经兴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四件衣服价值人民币638元。被盗衣服已追回发还何某。3、2017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韩薇到兴义市铁通街“女人”服装店,将店内一件白色女式上衣藏于自己衣服内,被店员韦某发现并抓获。案发后,韩薇赔偿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上述指控,被告人韩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厦门农和服饰有限公司出厂价证明,吉米进货单,范范精品女装进货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韦某、何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碟;被告人韩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韩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韩薇一年内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韩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庆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