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谭云龙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75号之一原告谭云龙,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郁小明。委托代理人沈贝,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云龙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