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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剡春毅与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剡春毅,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1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剡春毅,男,1984年8月15日生,回族,住新疆精河县,委托代理人辛钧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士贺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黄峰岭工业区罗租工业大道2号A栋4、5、6、7层、B栋、C栋,组织机构代码708448783。法定代表人:李孔文,董事长。上诉人剡春毅因与被上诉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剡春毅于2017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剡春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剡春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剡春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