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若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菊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9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若菊,女,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17年3月2日被抓获羁押,2017年3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7年3月17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艳志,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若菊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静君、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若菊及其辩护人徐艳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李若菊以花无缺婚庆店向鸦鸿桥镇晓东花店采购鲜花、婚庆用品为名,以中银保险公司作担保,通过伪造花无缺婚庆店与鸦鸿桥晓东花店之间的采购合同,骗取中国银行玉田某1环支行一年期贷款人民币300000元。截止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李若菊共计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21671.95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李若菊未归还贷款。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若菊亲属将贷款清偿。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若菊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若菊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若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徐艳志的主要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李若菊在此笔贷款前,在被害单位还有一笔30万元的房屋按揭贷款,此房屋价值60万元左右,案件已由法院判决李若菊偿还此笔银行贷款,房屋价值在实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后仍有剩余,此笔剩余款项被害单位也可以通过诉讼、保全等方式取得,进而缩小其损失。被告人李若菊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偿还银行贷款,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李若菊以玉田县玉田某2花无缺婚庆店向玉田县鸦鸿桥晓东花店采购鲜花、婚庆用品为名,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作担保,通过伪造玉田县玉田某2花无缺婚庆店与玉田县鸦鸿桥晓东花店之间的采购合同,骗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某1环支行一年期贷款人民币300000元。截止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李若菊共计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21671.95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李若菊未归还贷款。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若菊亲属将贷款清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若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若菊供述笔录;证人李某1、杨某、邱某、李某2、闫某、李某3、王某、丁某、李某4证言笔录;贷款申请、审批、发放材料;玉田县玉田某2花无缺婚庆店与玉田县鸦鸿桥晓东花店之间的买卖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用途声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工商资料及说明;还款回执;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若菊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若菊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若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徐艳志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若菊对其他贷款的清偿能力,并不影响本案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对辩护人徐艳志提出的被告人李若菊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偿还银行贷款,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若菊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彭继业人民陪审员 李林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锐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