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6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衣某1、衣某2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第五村民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1,衣某2,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6815号原告:衣某1,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衣某2,男,1962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组。负责人:衣全成,组长。原告衣某1、衣某2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衣家营子村五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某1、衣某2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衣家营子村五组负责人衣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衣某1、衣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劳动报酬7940元。事实及理由:2012年二原告为被告植树、浇水,被告共欠二原告劳动报酬7940元,被告时任小组负责人张某为二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经二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衣家营子村五组辩称,原告衣某1、衣某2为小组植树、浇水属实,但时任小组负责人张某为二原告出具的欠款数额未经小组村民代表审查核实,所出具欠据中的数额存在虚开、多开的可能性,故被告不同意给付二原告的欠款。二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时任小组负责人张某出具的欠据,申请原小组负责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欠二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据中的数额存有异议,存在虚开、多开的可能性。被告对证人张某的证言持有异议,认为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的数额与二原告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不符。原告提交的欠据及证人张某的证言能够证实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二原告劳动报酬未予给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雇佣原告衣某1、衣某2从事植树、浇树等工作,欠二原告劳动报酬7940元。所欠劳动报酬经二原告催要,被告时任组长张某于2012年12月1日为二原告出具7940元的欠条1枚。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动报酬,被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对二原告为小组从事劳动,且欠二原告劳动报酬未予给付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二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小组负责人为二原告出具欠据中的劳动报酬未经小组村民代表审查核实,存在虚开、多开的可能性,故不同意给付。因被告对其辩诉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小组负责人为二原告出具的欠据存在虚开、多开的情形,故被告的辩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第五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衣某1、衣某2劳动报酬7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第五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