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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海平与倪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平,倪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141号原告倪海平,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倪裕成,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倪海平诉被告倪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铃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