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海平与倪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平,倪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141号原告倪海平,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倪裕成,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倪海平诉被告倪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铃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