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严琴、裴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琴,裴忠勤,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严琴,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裴忠勤,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张文,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严琴与裴忠勤、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价值855650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