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永志与尹文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志,尹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志,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尹文中,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张永志申请执行尹文中督促程序案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案件过多,在我院前已被他院查封其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楷清 执行合议呈批表 立案时间 2017年2月14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恢27号 案 由 督促程序案件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恢27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张永志 被执行人 尹文中 金额 165万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张永志申请执行尹文中督促程序案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督字第3号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