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邱某某等6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邱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95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邱某某等6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建证字第204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