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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静海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静海,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董静海,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董静海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平龙劳仲案字(2016)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静海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