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杏华、王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杏华,王桂琴,李小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姚杏华,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桂琴,女,1972年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小如,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姚杏华与王桂琴、李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琴、李小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2017年2月8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桂琴、李小如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王桂琴、李小如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1900元,尚欠61900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829元未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