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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文光锐与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光锐,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文光锐,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6440XXX。住所地景洪市曼弄枫山水林溪别墅小区会馆。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传开,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系被告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大关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文光锐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