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忠生、徐凤香等与赵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生,徐凤香,赵锡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061号原告:李忠生,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徐凤香,女,蒙古族,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赵锡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生、徐凤香诉被告赵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生、徐凤香撤回对被告赵锡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忠生、徐凤香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