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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忠生、徐凤香等与赵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生,徐凤香,赵锡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061号原告:李忠生,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徐凤香,女,蒙古族,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赵锡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生、徐凤香诉被告赵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生、徐凤香撤回对被告赵锡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忠生、徐凤香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胜男 关注公众号“”